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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未成年子女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0 11:13)     点击:97

东营律师分析案情

  2016年,阿某与哈某经沙雅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养育女儿穆某,离婚时约定穆某由父亲哈某抚养,抚养费由哈某自行负担。但女儿穆某实际和母亲阿某一起生活,所有养育费用由阿某承担,哈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后阿某因病生活陷入困难,故将前夫哈某诉至法院,诉请女儿穆某由阿某抚养,哈某每月给付女儿穆某1000元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通过详细了解案情得知,哈某认为,离婚时约定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自担抚养费。但前妻阿某不让自己抚养女儿,抚养费就应该让阿某负担;若女儿交给哈某自己抚养,则会尽心尽力保障女儿的抚养费。找到了抚养纠纷的矛盾焦点,征求双方意见后,便及时通知当事人到法庭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从保护儿童权益为出发点,给哈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对哈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法律角度释明,从亲情角度出发,要尽可能避免因大人之间的矛盾给孩子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并且以父女亲情为切入点,使哈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是违法悖理行为。经过多次耐心的做哈某的思想工作。彻底化解了双方积怨已久的对立情绪,促成了哈某与阿某冰释前嫌,哈某同意由阿某抚养女儿,并同意自2022年3月开始每月给付穆某抚养费500元;2022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穆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穆某满18周岁止。对女儿成长期间产生的教育医疗费用由阿某、哈某各承担一半。

  哈某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穆某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抚养费,并表示今后每月会主动履行义务,不会让阿某再去找他“讨要”抚养费了。至此,一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抚养纠纷案件在法官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示:

  养育子女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让子女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违法悖理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割断,离婚后父母有法定义务照顾和抚养孩子。让子女健康成长是每位父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即便是父母双方存在怎样的矛盾,父母对孩子法定义 务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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