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店家不退款,女子起诉返还货款被驳回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3 11:29) 点击:109 |
东营律师分析案情网络购物使人足不出户便能解决生活所需,为了增加网店销量,获得更高的信用评价,吸引更多真实顾客,许多商家会委托中介或者“刷客”进行刷单。“刷客”完成刷单任务,商家给予的佣金作为报酬。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 “刷单”而起的民事纠纷,判决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单资金属于不法给付,并驳回了其主张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系一公司员工,偶然接触到刷单,商家承诺每完成一单,均会按商品价值给予几元到几十元不等的返利,周某认为工作之余还可以给自己挣点小钱,便积极参与到其中。2021年2月开始,周某与被告刘某多次联系刷单事宜,周某在刘某指定的店铺对指定的商品下单,店铺以发出空包裹或价值较小的纸巾、洗衣粉等物的形式虚假发货,周某收到虚假包裹后确认收货并好评,然后向店铺申请退款,刘某给予周某返利。之前几次“合作”都很“愉快”,商家也按时给周某返利。2021年4月8日,刘某再次联系周某对其淘宝店铺内的一款电子商品进行刷单,周某按要求下单并支付价款15784元,但之后周某向店铺申请退款时,因卖家账户钱款不足、无保证金,退款失败。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其为刷单支出的157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刷单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刷单行为帮助网络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作出不实网络评价,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其结果是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类似刷单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刷单人也不得接受经营者或其他人员的雇请从事刷单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刷单行为具有违法性,其应当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周某支付的15784元刷单资金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得到司法救济权。对周某要求返还货款1578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