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不愿掏钱,法院判其履行扶养义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18 01:43) 点击:177 |
东营律师分析案情案情简介 2007年1月,小容(女,化名)和小州(化名)在荆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小容身患抑郁症,2017年病情加重,患精神分裂到荆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小容父亲因车祸去世后其病情愈加严重,2019年5月小容被转至荆州市安定医院治疗。小容住院期间,共产生生活费1908元,其中小州支付100元,其余1808元由小容的母亲支付;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产生医疗费13174.18元,该笔费用由小州支付;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产生医疗费5310.04元,2020年6月至8月产生医疗费11824.96元,两笔费用由小容的母亲支付。小容的母亲共帮助其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18943元。为此,小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州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给付小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18943元;并按每月1000元标准承担自2020年11月起至小容恢复生活能力前所需要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容与小州系合法夫妻,小容因患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小州作为原告的配偶,依法负有扶养义务,对于原告小容要求被告小州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18943元及后续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扶养费的数额,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治疗、生活的实际需求,以800元/月为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小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容支付扶养费18943元;被告小州自2021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小容给付扶养费800元。 法律释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两人领取结婚证就成为合法夫妻,便应该携手向前,共同面对生活中的酸甜苦辣,不应该只是有福同享,而有难则退。本案中,小州与小容是夫妻,在小容患病之时,小州并未清楚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积极承担小容的医疗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具有的扶养义务。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具有扶养义务,在生活上应该相互扶助、相互支持,相互鼓励,尤其在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一方,要主动扶养对方,相互照顾共渡难关。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110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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